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本科教学需要,加快学校教材建设进程,提高教材建设质量,结合我校教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项目包括委托立项建设项目和竞争立项建设项目。委托立项建设项目是由教务处根据本科教学发展实际需要,以委托的方式确定资助对象、建设内容、资助标准和验收办法的项目。竞争立项建设项目是由教务处面向全校发布教材立项建设申报通知,以申报评审的方式开展立项建设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竞争立项建设项目。委托立项建设项目由教务处每年根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提出委托立项建设方案,并经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为我校教师主编且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的正式出版物,包括纸质和电子教材。
第二章 教材建设立项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教材建设立项坚持质量第一、特色优先、重点扶持的原则,优先建设和出版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六条 教材建设项目重点立项范围
(一)体现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材;
(二)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
(三)体现学科交叉融合、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教材。
第七条 教材建设立项申报要求
(一)教材申报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有较深厚的研究基础,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掌握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了解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创新精神。如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破格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主讲其编写教材所对应的课程2年及以上;
3.具有较完整的相应课程讲义。
(二)申报教材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1次最多只能申报2项集体编著的教材项目或1项独立编著的教材项目,在已有教材立项未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报新的教材立项。
(三)质量较高,在教学中反映较好且已出版5年以上的教材,如因科技发展、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需要进行修订,且其修改量达到1/3及以上,可以申报修订教材立项。若修订的主编不是原教材的主编,其修订工作应有原主编的书面授权。
第三章 教材建设立项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立项工作,学院根据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认真组织教师申报。
第九条 学院初评程序
(一)个人申报:学院遴选确定教材建设负责人,负责人填写《三峡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交至所在学院。
(二)学院评审: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教师组成立项评审组,对申报的教材稿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学院将《三峡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1式3份)与《三峡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申报汇总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评审程序
(一)初审:教务处对各学院申报的材料汇总后,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议: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三)学校评审: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结合学院审查和专家评议意见,对申请立项教材进行审议,确定学校拟立项建设的教材名单。
(四)网上公示:教务处将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审后的教材立项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发文: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教材建设立项名单报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教材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纳入立项建设教材的出版费给予资助,原则上只资助A级和B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A级和B级出版社目录参见学校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相关评价办法。学校教材出版费最高额度为3万元,具体资助金额以与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出版合同为准。教材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放弃或未按期完成教材立项建设项目,资助经费应如数退还,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追回;如项目负责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违反学术规范,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学校资助费用外,3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的教材建设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由学校教材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须在教材的适当位置标注“三峡大学教材建设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教材建设经费资助出版教材的作者,应按有关规定送交样书到图书馆、档案馆和教务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为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学校对参与教材编写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
学院可根据教师在教材建设中工作量的多少,对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具体认定方法由学院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主动与出版社联系,争取获得出版社的出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三峡大教字〔2004〕第17号)、《三峡大学关于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出版教材的有关规定(暂行)》(教通字〔2008〕4号)、《三峡大学教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教〔2014〕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