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所需人才,规范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按我校招生章程录取,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地区和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开课学院可根据情况单独安排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教学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适当降低考核标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因学业原因而作学籍异动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少数民族学生参加未单独组织的课程考核,其合格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五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培养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具体规定如下:
1.四年制(不含预科学制年限,下同)课程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下同)为150学分,五年制为190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规定的总学分内确定必修与选修课程。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2.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当年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3.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条第1款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第六条 适合本规定的少数民族新生名单每年10月份由学校招生部门提供,教务处向各学院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版)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关于非汉语母语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三峡大学籍〔2010〕10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