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根据《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三峡大学课程自修与免修规定》。
一、自修
第一条 自修指学生选定某课程后,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和需要,经申请,学校同意后,通过自学掌握课程内容,参加课程考试获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可申请对本学期所选课程自修。一学期申请自修课程不超过2门。
第三条 学生申请自修课程,应于学期开学前与开课后一周内填写《三峡大学本科课程自修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学生审批结果。
第四条 自修课程有实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试验,完成实验报告,获得实验平时成绩。平时实验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五条 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自修课程结束考试。考试达70分者为合格,以该卷面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成绩为70分以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需重修该课程。
第六条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自修。学生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不得再申请其他课程自修。
第七条 下列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工程基础训练、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免修
第八条 课程免修指学生主修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在辅修专业中有同一门课程且学分不高于主修专业学分的,可不再修读,以主修课程成绩记入。
第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应填写《三峡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主修专业学院教学办公室审核,由辅修专业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录入免修成绩。
三、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三峡大学课程自修与免修暂行规定》(三峡大学教〔20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