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救济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与条件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是一种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救济途径,申请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的需为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只能按本细则申请一次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按本细则转专业需降级转入到新专业低年级就读,低年级至少为本人所在年级的下一年级。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受限:
(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只能在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互转;
(二)高考科类为文史类学生不能转入当年高考录取时只招收理工类的专业;
(三)少数民族预科“内升本”学生申请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时,以预科入校当年度各专业普通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简称“最低分”)进行比较,即预科“内升本”学生拟转入专业对应最低分小于等于预科“内升本”学生当前所在专业最低分时方可转入;
(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省份按国家和所在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程序
第六条 每年6月份,学校集中受理本科生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申请后,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一次救济途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请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生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同时提供病历或其他检查诊断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学生转出的形成会议纪要报学生工作处,不同意学生转出的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凡按相关规定可以在原专业就读的不得允许转专业申请;
(五)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考核考查,形成考核考查结论书面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六)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汇总上述所有材料,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教务处将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救济途径转专业各工作环节的审核,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救济途径转专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对救济途径转专业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权力、失职失责等情形,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生经由救济途径转专业后,成绩置换工作按《三峡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细则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关于学生经由救济途径申请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三峡大教〔201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