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性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授予双学士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四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所修双学士专业与主修学位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修完双学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双学士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双学位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双学士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四)具有从事双学位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双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同时进行,由开办双学士专业的学院学位授予分委员会按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进行审核,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上报材料,并结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情况提出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由学院向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三峡大教〔200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