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关于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认真执行《高等学校体育基本工作标准》(教体艺〔2014〕4号),经学校第35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校学生每年必须参加体质健康测试,获得当年测试成绩。学生在校期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得少于4次。
二、学生毕业时体质测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为:测试总成绩=毕业当年测试成绩×40%+其它学年测试平均成绩×60%。
三、体质健康测试总成绩达到50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四、学生对测试成绩不满意,可于当年申请再次参加测试,取成绩高者记载当年测试成绩。
五、学生毕业前体质健康测试总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可申请于6月份补测1次,补测成绩可作为学生毕业当年测试成绩计算总成绩。
六、学生毕业时,经补测其体质健康测试总成绩仍达不到学校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标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于第二年参加测试,测试成绩作为毕业当年成绩计算总成绩;亦可于毕业当年10月申请补测,补测成绩达到60分者可于当年12月申请学士学位。身体情况特殊者参加此次补测时个别项目可申请替换。
七、学生因疾病或残疾可向体育学院提交暂缓或免予体质健康测试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同意,可暂缓或免予体质健康测试。经批准免予测试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八、凡参加体质测试作弊者,当次体质测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根据作弊情形按《三峡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作弊学生经教育能深刻认识其错误,写出书面认识,经体育学院同意,可参加补测。
九、本办法从2015级本科生开始实行。
十、本办法由三峡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