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我国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所需人才,进一步规范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在《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来自新疆、西藏、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的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计算机语言)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开课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可适当降低考核标准。
第三条 专业课程各学院可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单独命题考试。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因学业原因而作学籍异动时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五条 少数民族学生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六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达到培养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具体规定如下:
1.四年制(不含预科学制年限,下同)课程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下同)为150学分,五年制为190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规定的总学分内确定必修与选修课程。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与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2.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毕业当年学校学位委员会确定。
3.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条第1款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4.已到规定的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可持结业证离校。
第七条 适合本规定的少数民族新生名单每年10月份由学校招生部门提供,教务处审定后向各学院提供。
第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