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立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实验教学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与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是指满足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实施各类实验课程、学科竞赛以及科技创新等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年度财务专项预算,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及论证工作。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及软件建设(新增、扩大、改进)和条件建设两类,条件建设费(含立项之后的调研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5%,其中调研费不得超过1%,各建设单位在组织调研之前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章 立项条件、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立项建设的本科教学实验室必须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参与一线实验教学,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新开办的本科专业; 2.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业和进行专业改造的本科专业; 3.本科实验教学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实验开出率达不到本专业标准要求; 4.符合本科实验课程教学改革需要。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原则: 1.立足本科教学原则 从教学需要出发,紧扣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坚持面向本科教育、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原则。 2.本科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主导原则 各专业在本科实验课程内容和实验项目的指导下,依据实验教学课程建设规划和人时数、仪器台套数等本科教学数据提出建设方案。 3.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本科实验课程建设需求的轻重缓急,权衡各专业、各课程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历史及完成情况,分年度进行立项建设。 4.统筹规划与优先建设原则 在“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思想的指导下,统筹兼顾各本科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根据实验室利用率和对本科教学贡献大小,原则上按照先后顺序优先支持公共教学资源平台、全校通识课程实验室、新专业建设实验室、学科(专业)公共平台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学生创新(学科竞赛)实验室的建设。鼓励跨学科、跨部门之间的实验室建设,适当向拟开展认证或评估的专业倾斜。学院申报时在根据上述优先顺序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本科教学实验项目的填平补齐及现有实验仪器的更新升级等。 5.资源共享原则 本科教学实验室不仅要为本单位的教学服务,还应在各教学部门间形成共享机制,向全校学生开放,鼓励建设开放性实验课程。本科教学优先,兼顾研究生培养、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6.先进可行原则 项目建设小组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反复论证,编制出理念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7.软硬件同步建设原则 项目建设过程中,鼓励建设单位进行本科实验课程改革,更新实验课程内容,编写实验指导书,创新本科实验课程组织形式,完善一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自主研究设计出一批符合我校特色的实验项目,建设精品实验课程,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为实验教学带来效益。对实验课程教学改革完成较好的建设单位,将优先立项建设。 8.多渠道建设原则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校企合作、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进行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凡通过自筹经费建设的项目,学校将提供一定的配套投入。 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立项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论证、批准、计划审核等。 1.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按照学校的相关指导意见,从本科实验教学课程需要出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后每年6月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书。 2.各学院对项目申报书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和申报书一同递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申报书进行初审和核实,并将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4.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项目申报书。 5.教务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建项目进行评审及论证。 6.评审通过的项目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7.每年9月教务处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学校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和年度预算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单位应写出项目总结,并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情况表》。学校对每个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相关部门分管实验教学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查看设备及相应软件资料、意见汇总后,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专家验收评估表》,对整个建设项目做出评估。建设项目完成后,教务处将适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将纳入各建设单位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中,并作为下一期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中涉及相关设备采购、询价、保密等参见《三峡大学物质设备采购预算保密暂行规定》、《三峡大学物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三峡大学关于“两用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